各镇(管理区)、虞山林场、招商城劳动保障所、财政分局:
根据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适当延长大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49号)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村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87号)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现就我市适当延长大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常熟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当月起,可以申请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
1、男性年满58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
2、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在常熟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十年以上(含十年);
3、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
二、享受期限和标准
1、享受期限: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能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再次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2、享受标准: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当地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发放,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个人申请
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到常熟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填写《常熟市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就业登记证》原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后,将有关信息录入劳动保障系统,并将结果告知本人。
(三)申领发放
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按我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填写申领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于办理审核手续并由申领人办理申领手续后次月起发放。
四、其他事项
1、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按规定应停止或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即行停止或暂停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停发而剩余的失业保险金月份予以保留。在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合并计算。
本实施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熟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 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
抄 送: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常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常熟市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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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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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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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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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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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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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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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简历 (缴费年限) |
起 止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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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累计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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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失业前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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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失业保险金领取起止日期 |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同意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 个 失业保险经办部门确认(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