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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1-24 00:00
查看:1881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文),进一步维护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合法权益,以利用人单位职工队伍的稳定,劳动关系的和谐,现就我市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二、对在城镇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从2006年4月起,除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也应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违反《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自行调整费率、减免基金。
    三、城镇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者从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起,如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而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农村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具备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城镇单位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村劳动者,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五、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与城镇职工相同。缴费时间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每次最长期限为24个月,从城镇单位为其缴纳工资总额的2%起计算缴费时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同样为其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的指示精神,我市失业保险金每月发放标准目前控制在300~620元之间,以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
    六、城镇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7个工作日之内到经办机构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逾期办理的,劳动者应享受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而将发放起止时间相应顺延。职工本人应在被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60天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七、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与城镇职工同样,按月申领,并由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邮政储蓄)负责发放。农村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我市重新就业的,经办机构将按规定对其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如再次失业时,可以将上次失业后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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