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苏人保规 [2011]1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 2011年7月1日起,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年龄段保养金标准(包括平江、金阊、沧浪三城区实行“差额补助”的原征地保养人员)由原来每人每月 460元提高到510元。
各市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