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①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已经完成;
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