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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5-09 15:24
查看:142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常政办发〔2016〕199号)的精神,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落实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 
  享受本通知扶持政策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范围内已办理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经营业务为提供家政、病患陪护、母婴护理、育婴等服务和培训。 
  二、资金来源 
  家庭服务业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三、扶持政策 
  (一)员工制补贴 
  1、补贴条件。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事一线业务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可享受至退休,先缴后补。 
  3、所需材料。《常熟市家庭服务业员工制补贴申请表》(附件1)、《常熟市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附件2)、家庭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商业保险补贴 
  1、补贴条件。家庭服务机构与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一线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元,先买后补。 
  3、所需材料。《常熟市家庭服务业商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常熟市家庭服务业商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附件4)、家庭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聘用合同(协议)复印件、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复印件。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家庭服务机构中的家政服务、日间照料、居家养老、老人护理岗位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50元,同时家庭服务机构可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和员工制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已由财政安排经费的公益性岗位不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所需材料。《常熟市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5)及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家庭服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四)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1、补贴条件。本市范围内有资质的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机构为各类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参培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补贴标准。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费全额补贴和初级技能鉴定合格后鉴定费全额补贴,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费80%的补贴和中高级技能鉴定合格后鉴定费80%的补贴。培训费、鉴定费具体补贴标准依据相应职业(工种),按照我市培训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执行,每人每年仅享受一次补贴。 
  3、所需材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常熟市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6)、《常熟市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7)、培训学员花名册、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及合格证复印件。 
  (五)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1、补贴条件。进驻“常熟市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广场”成立家庭服务业专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基本办公条件,与入驻孵化对象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提供培训、咨询、指导,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引进投融资等服务,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等创业扶持政策,孵化项目实现成功创业。 
  2、补贴标准。给予实际支出资金50%的一次性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分2次拨付,基地引进的孵化机构数超过可容纳机构总数的一半经核准后先拨付50%补贴资金,待入驻机构孵化成功数达到当年实际入驻孵化机构一半以上经核准后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孵化成功是指入驻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搬离基地后在本市范围内正常经营)。 
  3、所需材料。《常熟市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8)、《常熟市家庭服务业孵化实体基本信息表》(附件9)、入驻孵化实体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建设资金的投入明细、孵化对象创业成功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实训基地补贴 
  1、补贴条件。进驻“常熟市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广场”的家庭服务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入驻前2年经营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入驻满1年以上。 
  2、补贴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能力建设设备投入费用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所需材料。《常熟市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10)、机构用于购置培训所需相关设备发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及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租金补贴 
  1、补贴条件。进驻“常熟市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广场”的家庭服务机构,入驻满1年,先租后补。 
  2、补贴标准。每户每年最高5000元。 
  3、所需材料。《常熟市家庭服务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11)、家庭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租房协议复印件、租金票据复印件。 
  (八)荣誉奖励 
  1、奖励条件。获得常熟市市级及以上荣誉的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受本通知第一条经营业务限制)。 
  2、奖励标准。获得本市、苏州市、省级、国家级“服务品牌”的家庭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本市、苏州市、省级、国家级“骨干企业”的家庭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本市技能竞赛三、二、一等奖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苏州市技能竞赛三、二、一等奖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江苏省技能竞赛三、二、一等奖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分别给予2000元、25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三、二、一等奖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本市、苏州市、省级、国家级“星级荣誉”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荣誉奖励政策与我市人才专项资金相应奖励不重复享受。 
  3、所需材料。《常熟市家庭服务业荣誉奖励申请表》(附件12)、相关荣誉证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流程 
  以上补贴奖励申报期为每年的6月份、12月份,由申请对象填写相应申请表(加盖公章,一式四份),携带有关材料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科(新颜路215号1号楼605)办理。 
  五、执行期限 
  以上扶持政策除员工制补贴中特别规定外,其余政策执行期暂定为1年。具体由市人社局解释。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