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上级关于推进放管服决策部署,深化职业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作用,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2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坚持试点先行、稳慎推进的原则,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认定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定义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企业对本单位职工,以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职业(工种)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等级认定工作。对认定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其效用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范围
组织开展的职业需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六大类;
2、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经备案认可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申请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名称、等级、职业编码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内容一致。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申请条件
(一)要有相关制度保障:1、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相挂钩办法;2、技能等级认定的管理办法;3、技能人才职级晋升办法;4、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5、职工培训制度。
(二)要有负责职工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的管理部门,有不少于25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有相应的工作人员,有与认定职业匹配的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及专家队伍。
(三)具备认定工作开展的实施条件。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与设备设施等。有根据国家标准或岗位评价规范编制的题库及培训教材讲义。有单位内部人力资源和职工培训的管理平台。
(四)要有培训认定经费保障。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评价工种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四、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程序
1、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向鉴定中心提出备案申请,提交认定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2、鉴定中心组织专家现场对提出备案申请的企业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给予企业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平台账户。
3、通过备案评估的企业,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要求逐项开展,并根据要求和步骤在省平台系统中录入制度文件、场地条件、设备清单及考试人员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按要求向鉴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及表格。接受鉴定部门的质量督导和随机抽查。
4、对规范开展职业等级评价的,鉴定中心对评价结果予以确认。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职工,可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电子证书)。
五、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对应的奖补政策
1、对备案并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培训补贴直补企业(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其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及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初级工和中级工,按紧缺型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直补企业。具体标准如下:
技能等级 | 补贴标准(元/人) | |
高级技师(一级) | 5850 | |
技师(二级) | 4550 | |
高级工(三级) | 2600 | |
中级工(四级) | 1950(紧缺) | 1500(非紧缺) |
初级工(五级) | 1300(紧缺) | 1000(非紧缺) |
2、企业通过内部培养评价,按照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员工数,分别按每人500元、800元和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直补企业。
六、我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联系电话:52805339,52709305,政策咨询网址:http://www.csjdk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