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规〔2012〕1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140元/月调整为137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2元/小时调整为11.5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