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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工作细则
2011-11-30 00:00
查看:314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派遣管理,更好地为广大用人单位和人才服务,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2号)、《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关于规范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通[2005]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派遣工作对象为: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的各类用工单位和所派遣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用工单位和派遣人才提供人才派遣人事事务性公共服务。
  
    第四条  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向用工单位派遣的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首次派遣人数需在10人以上。
  
    第五条  人才派遣关系建立。凡省级机关、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省工商部门注册的非公经济组织、省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与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就人才派遣事宜协商一致后,均可建立人才派遣关系。
  
    第六条  派遣人才招聘。派遣人才招聘原则上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负责,特殊情况可会同用工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派遣人才招聘根据用工单位用人需求,按照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非在编)公开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  聘用关系确立。拟聘用的派遣人才经用工单位确认后,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与派遣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书》,确立聘用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前,派遣人才需将人事档案转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应届毕业生需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第八条  用工派遣。派遣人才持《人才派遣通知书》按聘用合同规定期限如期到用工单位工作。聘用合同期内,除派遣人才按规定辞职外,用工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将派遣人才退回,确需提前退回的,需按有关约定给予赔偿。
  
    第九条  工作报酬、福利发放。派遣人才的工作报酬、福利由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用工单位或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发放。派遣人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用工单位负责按时足额缴纳,相关手续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流动保障部办理。
  
    第十条  使用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人才的日常教育、岗位培训等使用管理。派遣人才的的党组织关系和工会关系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和用工单位协商办理。
  
    第十一条  人事综合事务管理。聘用合同期内派遣人才的人事档案管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户口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提取等人事综合事务管理工作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负责,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承办。
  
    第十二条  聘用关系终止(解除)及续聘。用工单位不续聘派遣人才的,应在聘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出具《退回通知书》,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与派遣人才终止聘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续聘派遣人才的,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与派遣人才办理聘用合同续聘手续。
  
    第十三条  人事争议处理。派遣人才与用工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由用工单位负责妥善解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协助。派遣人才因违法违纪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派遣人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意外情况处理。派遣人才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亡)或其他意外情况,用工单位在妥善解决的同时要及时通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以便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本细则未涉及事宜按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和用工单位的协议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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