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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
2012-09-10 00:00
查看:3008

苏人保规〔2012〕1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就管中心、劳动监察支队:
    为了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企业、保障民生的能力,简化用人单位办事流程,推行社会保险和劳动就业精确管理、效能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为契机,决定对我市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含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下同)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实行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并开展“一站式”服务。为了顺利推进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退工登记备案业务与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停保申报业务实行联动管理,用工登记备案时间即为职工参保申报时间,退工登记备案时间即为职工停保申报时间。
    所称用人单位,包括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称职工,指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设立“三合一”经办窗口,“一站式”受理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以下简称用工参保)和退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停保申报(以下简称退工停保)业务。“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申报平台”)同步提供上述业务的网上申报功能。
    上述三家机构应整合经办资源,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并大力推广“网上申报平台”,拓展使用范围,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三、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的申报期,统一为每月13日至次月7日。凡由用人单位在每月7日前办妥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办妥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再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
    每月8日至12日为社会保险费结算期。“三合一”经办窗口及“网上申报平台”在此期间均停止受理用人单位申报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规定及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确定当月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未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的,视作当月缴费对象无变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月缴费人数进行结算。
    四、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月,按照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职工缴费起始月晚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的,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其中: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以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在当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为基数进行补缴;超过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律按市区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进行补缴。
    因用人单位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其他各项补贴的,应当予以退回。
    五、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止月,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月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滞后办理退工停保手续的,期间社会保险费继续征缴,缴费截止月按照其实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时所对应的社会保险结算月确定。
    六、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每月缴费截止日为25日。
    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直至缴清欠费并正常缴费次月起恢复。
    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业务结算。在用人单位缴清欠费之前,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暂停受理,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用人单位缴清欠费后,补办暂停期间的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结算,相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按照相应政策规定进行补缴、补发处理。
    欠费单位名单通过网站、自助查询系统等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纳入苏州市诚信系统管理。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基本信息登记制度,首次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前,应当先办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户籍在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的劳动者,由个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时申报登记;户籍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在“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用工参保手续时一并申报登记。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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