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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的通知
2011-11-24 00:00
查看:1724

各镇(管理区)、虞山林场、服装城劳动保障所,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22号、苏财社[2008]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2、今后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调整之月起,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和下限的额度。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 熟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8]22号

苏财社[2008]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改善民生的要求,缓解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带来的生活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具体为: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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